新闻中心

  • 首页Our Projects库尔勒同事持刀致死案二审维持原判,公司上诉被驳回

库尔勒同事持刀致死案二审维持原判,公司上诉被驳回

2026-08-27 5615

2022年8月,新疆库尔勒市一名男子李某在工作地点被同事龙某持刀刺伤身亡。案发后,因行凶者龙某也已死亡,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故意杀人案作出撤销处理。死者家属随后将工作场所所在的A公司诉至法院,主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赔偿共计约55.23万元,第一审法院驳回后家属提起上诉。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

案发经过显示,龙某因怀疑李某介入其与他人关系、对其实施“下蛊”等矛盾,曾在办公区域闹事并报警未果。事发当天,龙某将刀藏入口袋,进入位于商场负一楼的超市,与李某见面交谈。见李某称“没时间”后,沉默数分钟,龙某突然持刀行凶,导致李某当场死亡。事发后,公司人员报警并组织救助。

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,A公司曾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向李某家属发放救济金共计23663.85元;家属在2022年12月出具一张25000元的借条,注明用于丧葬费。2025年9月,A公司为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11月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,认为不构成工亡。 千亿球友会

家属在诉讼中主张,龙某此前在办公区闹事并进入监控室等核心区域,经营者应预见并防范争执或人身伤害的风险,公司有警示、劝离或报警等干预条件却未采取有效措施,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;一审法院对此采纳性不足,标准过于苛刻。

二审法院认为,李某的死亡系龙某因私人纠纷蓄意杀人所致,属个人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。作为商超经营者,A公司虽负有一定安保义务,但无权对进入人员实施搜身或查验其随身物品,也难以预见并阻止他人蓄意实施重大暴力犯罪。监控室主要为防范财产损失,关于是否设门禁或张贴提示,并不能证明公司对行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。对于此类突发性、隐蔽性的恶性事件,不宜将过高的安全保障责任强加于经营者。此外,事故发生后公司人员已及时报警并组织救治,履行了救助义务。

基于上述认定,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 千亿球友会

订阅我们的时事通讯

获取更多更新